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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 2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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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


各镇、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尚湖旅游度假区,市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人事争议  仲裁员  守则
常熟市人事局 2008年2月29日印发


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仲裁员应严格遵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和本仲裁委员会章程,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仲裁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公正地处理案件。
  第四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五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和证据及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做好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询问证人,收集证据,认真查明事实。
  第七条 仲裁员应严格遵守仲裁程序,不得透露案情、案件审理过程及仲裁庭会议情况;应对个人隐私保密。
  第八条 案件审理期间,未经本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仲裁庭同意,仲裁员不应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应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应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交谈有关案件审理情况。
  仲裁员经本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应当在本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九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应自行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第十条 仲裁员如以个人名义参加有关活动时,发表案件分析、案例和演讲的应事先征得本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 仲裁员在本案审理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文书。
  第十二条 仲裁员严重违反仲裁纪律或在仲裁活动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及时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仲裁员有责任向本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提出对仲裁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四条 本守则由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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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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