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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
2007-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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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常熟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常政发[2002]79号)有关规定,为规范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在鼓励引进与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亟需的高层次人才、支持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发展的导向等方面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常熟市人民政府在科技三项资金中每年核定100万元专款,作为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引智项目的资助等。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人才开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的综合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受理经费的补贴、资助申请以及有关奖励的实施,对资金使用、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和核实。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科学管理、讲究实效、公正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对引进外智项目的单位进行资助;
2、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
3、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5、用于全市引才引智活动和基地建设所需经费。具体包括:本市统一组织赴外地举办的大型人才招聘会、产学研洽谈会、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来常洽谈活动、建设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引进海外留学人员、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申报建设等所需经费。
第六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资助、补贴和奖励费的申请,涉及前条1—3项内容的统一由用人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涉及前条第4项内容的申请应向市科技局提出。市人事局、科技局在受理申请后,定期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审核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申请引进外智项目资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由聘用单位填写的《常熟市聘请国外技术、管理专家生活资助发放审批表》;
2、提供《引进国外技术管理项目执行情况表》、《引进人才专项费用决算表》(复印件)以及由聘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用于支付外国专家在常工作生活补贴费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安家补贴费需按下列要求办理申领手续:
1、聘用单位填写《常熟市引进(聘用)高层次人才生活(安家)补贴费发放审批表》(附件一);
2、提供聘用单位用于高层次人才相应补贴费的证明材料;
3、提供补贴对象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聘用(劳动)合同书(须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下同)等材料复印件,申请安家补贴费的需提供市公安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及由人事部门办理的来常工作的年限证明。
4、生活补贴费在三年期限内每年审批发放一次,安家补贴费在来常工作满三年后,第四年内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申领突出贡献奖励费按下列要求办理:
1、单位、个人奖励统一由所在单位分别填写《常熟市引才育才突出贡献奖励费发放审批表》和《常熟市突出贡献高层次人才奖励费发放审批表》;
2、个人奖励需提供荣誉证书复印件或上级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表彰决定;
3、单位奖励涉及引才方面的,需提供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荣誉证书、聘用(劳动)合同书或特聘工作证复印件以及能证明取得明显效益的相关材料。涉及培养人才方面的奖励,需提供荣誉证书、毕业(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复印件以及人事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培养高层次人才、选送紧缺人才赴国(境)外培训、研修或进入高校读研成绩显著的单位奖励,由市人事局组织评估后初步确定五千至二万元不等的奖励额度。
第十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人员奖励费申领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
1、由所在单位填写《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突出贡献人员奖励费发放审批表》(附表二);
2、由所在单位提供国家重点新产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火炬计划等立项证明,或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相关计划项目立项证明。
第十一条 本市统一组织赴外地举办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原则上一年两次,活动经费包括:场租费、新闻广告费和工作人员食宿交通费等; 产学研洽谈会、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常洽谈活动、建设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和博士后工作站所需经费,包括专家、学者来常交通食宿费、招待费、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 上述第七~十条各项奖励、补助费每年审批一次,申请材料须在当年11月15日前报市人事局、科技局。经批准的各项补助、奖励费由市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并通知核拨给相应单位,个人奖励的再由各单位发放给相关人员。
上述第十一条涉及各项经费在每次活动结束后,由市人事局、科技局列出经费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在专项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常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2003]89号)加强对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市审计局对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审计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对人才补助、奖励经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在追回已发经费的同时,自下年度起取消该单位所有补助、补贴对象的享受资格。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推进常熟市人才柔性流动的意见
常办发[2004]46号
关于在事业单位转企改革中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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